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朝地,刘金庄,冯英,刘玉梅,刘素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7民初92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金庄、冯英:本院受理原告刘朝地与被告刘金庄、冯英、刘玉梅、刘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127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金庄、冯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朝地借款本金69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以69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素红、刘玉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被告刘金庄、冯英、刘玉梅、刘素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