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强,龚志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6民初110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志永: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龚志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26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龚志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强借款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