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瑛,周新太,左丽敏,张艳娟,李瑞芹,李美娟,窦新铁,董志英,陈樟永,张庆田,杜玉彬,周得元,胡召辉, 石家庄润石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11民再3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张庆田、杜玉彬、周得元: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杨瑛、周新太、左丽敏、张艳娟、李瑞芹、李美娟、窦新铁、董志英、陈樟永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石家庄润石建材有限公司、胡召辉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冀11民再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