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瑛,周新太,左丽敏,张艳娟,李瑞芹,李美娟,窦新铁,董志英,陈樟永,张庆田,杜玉彬,周得元,胡召辉, 石家庄润石建材有限公司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冀11民再3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石家庄友利经贸开发有限公司、张庆田、杜玉彬、周得元: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杨瑛、周新太、左丽敏、张艳娟、李瑞芹、李美娟、窦新铁、董志英、陈樟永与再审被申请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石家庄润石建材有限公司、胡召辉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冀11民再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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