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明,王超锋,王小卫,王双府,王玲格, 安平县盛隆筛网有限公司 ,河北盛魁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河北鸿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02执异14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平县盛隆筛网有限公司、河北盛魁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陆明、王超锋、王小卫、王双府、王玲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安平县盛隆筛网有限公司、河北盛魁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陆明、王超锋、王小卫、王双府、王玲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北鸿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1)冀1102执异142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河北鸿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安平县盛隆筛网有限公司、河北盛魁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陆明、王超锋、王小卫、王双府、王玲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安平县盛隆筛网有限公司、河北盛魁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陆明、王超锋、王小卫、王双府、王玲格直接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1102执异142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0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