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士成,冯坤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河北卯晨丝网有限公司安平县威克丝网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1102民初110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孙士成、安平县威克丝网厂、冯坤仑、河北卯晨丝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10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士成、安平县威克丝网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1920833.25元、利息144453.83元、罚息561864.09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冯坤仑、河北卯晨丝网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冯坤仑、河北卯晨丝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士成、安平县威克丝网厂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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