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敏,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79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敏: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敏于2019年2月23日签订编号为BC2019022300000009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三、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20611.98元,并按照2019年2月23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原告系统台账为准);三、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给付款项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对被告赵敏名下廊坊市固安县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内、林城万人温泉小镇二期10#3-5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8)固安县不动产权第001255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