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斌,张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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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李斌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张超立即返还原告的本金5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超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2019年4月23日),至被告还款之日截止,年利率16%(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3、依据协议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费用,计息自借款之日起(2019年4月27日),至被告还款之日截止,逾期违约金为每日0.04%;4、依法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