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山海关支行,董健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山海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3民初63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健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山海关支行诉被告董健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健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山海关支行本金3035.98元、利息2301.03元、违约金269.28元、手续费109.28元,合计5715.57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以3035.98元为本金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和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