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刚,王德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冀0303执恢93号之二,(2020)冀0303执恢9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刚: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支行与张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刚去向不明,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张刚公告送达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冀0303执恢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即:张刚名下的坐落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先盛里24栋3-7号不动产所有权归买受人王德海所有。秦皇岛市海港区先盛里24栋3-7号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德海时起转移。买受人王德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及(2020)冀0303执恢93号案件结案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