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晓峰, 抚宁县亿阳玻璃纤维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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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晓峰:本院受理原告抚宁县亿阳玻璃纤维厂与被告丁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82141.86(暂定)并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门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