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宝魁,陈淑宜,范文, 秦皇岛都园冷冻厂 ,秦皇岛市抚宁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第一水泵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6民初106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皇岛都园冷冻厂、陈宝魁、陈淑宜、范文: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都园冷冻厂、陈宝魁、陈淑宜、范文、秦皇岛市第一水泵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2021)冀0306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1)冀0306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秦皇岛都园冷冻厂偿还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的利息1568291.5元。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年息6.65%,并上浮50%)。被告陈宝魁、陈淑宜、范文、秦皇岛市第一水泵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陈宝魁、陈淑宜、范文、秦皇岛市第一水泵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后,在保证范围内,有权向被告秦皇岛都园冷冻厂追偿。案件受理费91209元,减半收取45604.5元,由被告秦皇岛都园冷冻厂、陈宝魁、陈淑宜、范文、秦皇岛市第一水泵厂负担。你(你单位)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