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国凤,范志军,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志军、郝国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行与范志军、郝国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需对被执行人郝国凤名下卢龙县迎宾花苑107-1-501(秦卢私房字第3007274号)楼房一套予以价值评估。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后第3个工作日10时在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106室从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中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特通知范志军、郝国凤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权利。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