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桂莲, 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龙分公司 ,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24民初598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龙分公司、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王桂莲与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龙分公司、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324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被告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龙分公司、被告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桂莲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劳务报酬4473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4元,由原告王桂莲负担2864元,被告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龙分公司、河北中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