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京洲, 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北广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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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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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广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内容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其利息(按借款合同月利率8.39556‰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王京洲位于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1907房权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40202号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依法判令被告王京洲位于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1908房权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40222号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依法判令被告王京洲位于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1909房权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40205号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依法判令被告王京洲位于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1906房权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40208号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期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