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红梅,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9民初850号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29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红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元及相应罚息、违约金;(罚息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剩余本金2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9%的1.5倍计算;违约金为3000元)。二、被告郭红梅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有权以DCK03110717127668号抵押合同项下的被告郭红梅所抵押车辆识别码为LVZA53P93HC044147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