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廉明,郭刚,周瑞书, 石家庄宁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9民再1号,(2020)冀0129民初16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宁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廉明、郭刚与被申请人周瑞书、你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冀0129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裁定:一、撤销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29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周瑞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2元,由本院退还原审原告周瑞书。案件受理费已经退还原审原告周瑞书2016元,本院再予退还原审原告周瑞书2016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