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炳成,朱建海,罗平荣, 智慧纵横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石家庄鸿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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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智慧纵横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刘炳成、朱建海、罗平荣: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鸿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石家庄鸿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7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