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红梅,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129民初85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红梅:本院受理(2021)冀0129民初850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