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晗瞳,李乐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3民初2410号 |
案由 |
赠与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乐乐:本院受理李晗瞳与李乐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2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李乐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晗瞳交付位于正定新区常山社区三组团306号楼2单元2203室房产,并协助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限被告李乐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晗瞳返还其先行领取的电热水器购置费补助1500元、水电气补助150元),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