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文兴财,孟凡会,王竹亭, 灵寿县明烨铁矿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4民初431号 |
案由 |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灵寿县明烨铁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文兴财与被告孟凡会、王竹亭、灵寿县明烨铁矿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21)冀01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孟凡会、王竹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文兴财转让款50万元;二、驳回原告文兴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原告文兴财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一、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二、依法发回重审或判决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三、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被告孟凡会、王竹亭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依法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冀01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