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焦磊,辛书彦,孙志芳, 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126民初147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灵寿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新源商场、辛书彦、孙志芳:本院受理原告焦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冀0126民初14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10时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