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袁照社,冯常山,梁海霞,张勇,李学义,梁正太,姜淑凤, 河北乌海金浪商贸有限公司卫辉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冀0121民初29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
内容
卫辉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李学义、张勇: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乌海金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卫辉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原卫辉市海拓洗煤有限公司)、袁照社、冯常山、梁海霞、张勇、李学义、梁正太、姜淑凤买卖合同(2021)冀0121民初295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之一、之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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