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雪民,刘明月,庞华瑶,崔胜才, 高邑县恒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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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邑县恒泰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崔胜才:本院受理原告任雪民、刘明月、庞华瑶诉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桥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