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永超,吕晓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营南大街支行高邑尼迪纺织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冀0108民初212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高邑尼迪纺织有限公司、吴永超、吕晓亚: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营南大街支行与被告吴永超、吕晓亚、高邑尼迪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0)冀0108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附判决内容:一、被告吴永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营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65万元及截至2020年12月30日的利息136245.77元;自2020年12月31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给付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营南大街支行有权对被告吴永超名下位于高邑镇南星路亨通花园1-4房屋(他项权证书号为:冀(2019)高邑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2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吕晓亚、高邑尼迪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0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永超、吕晓亚、高邑尼迪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刊登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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