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辛俊忠,吴守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守华:本院受理原告辛俊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