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陶桂改,张金山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冀0533民初2246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人民法院
内容
张金山:本院受理原告陶桂改诉张金山离婚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533民初224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书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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