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宏伟,郭现伟,林聚良,杜永会, 邯郸市瑞豪商贸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河北圣灵沃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冀0503民初146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聚良: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林宏伟、郭现伟、河北圣灵沃实业有限公司、邯郸市瑞豪商贸有限公司、林聚良、杜永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冀0503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故决定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林聚良名下位于邢台市任县城镇文庙街1号(房产证号:房权证任字第补2021-0201号)房产以及被执行人林聚良名下位于任城镇文庙街1号{土地证号:任国用(2010)第057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查封裁定、拍卖裁定、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到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621室,从法院名册中摇号确定专业机构。确定专业机构后,次日起第3日上午10时到该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后第20日上午9时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请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交,视为对评估报告认可。你应在评估报告发生法律效力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拍卖通知书,本院将在评估报告发生法律效力后第30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期1日。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你应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第5日来本院领取第二次拍卖通知书。本院将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第20日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期1日。如第二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你应在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变卖裁定书和变卖通知书,本院将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第25日至第85日进行网络司法变卖。上述日期,除拍卖、变卖日期外,其余日期如最后一日遇节假日自动顺延。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