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永山,任艳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23民初496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艳丰:本院受理原告和永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2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任艳丰支付原告和永山工资38000元。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75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专户名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桥东支行;账号:8822012090018845。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