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俊花,蔡利飞,蔡锦然,蔡锦杭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523民初243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民法院
内容
蔡利飞: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2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刘俊花与蔡利飞离婚;二、蔡锦然、蔡锦杭由刘俊花直接抚养,刘俊花自行负担孩子抚养费。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20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桥东支行,账号:8822012090018845
刊登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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