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阿丽,樊志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523民初372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志伟:本院受理原告高阿丽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523民初3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代办服务费共计39000元,并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照月息百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机动车登记证书(京N84N08);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139000元。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