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冀静,孙冰华,孙立松,张永香,朗伟伟,王炳雪,贾旺超,孙立讼, 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清河县金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523民初81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冀静、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冰华、孙立松、张永香、朗伟伟、清河县金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王炳雪、贾旺超:本院受理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523民初816号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清河县金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2000万元贷款,并按照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3日至贷款本全清偿之日按月利率8.5‰计算,截止2019年11月20日利息为515666.67元;罚息从2019年11月21日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2.75‰计算,截止2021年1月25日罚息为3655000元);二、判令被告孙冰华、被告冀静、被告孙立讼、被告贾旺超、被告朗伟伟、被告张永香、被告王炳雪对原告2000万元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被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700.83平方米、1038.2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南国用(2015)第023-108-1-1-2号和南国用(2015)第023-297-1号)和抵押的4090.29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南宫房权证南宫字第034261号)对原告的2000万元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