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志强,张成月, 河北同盛种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523民初64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志强、张成月: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同盛种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523民初642号民事起诉状、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农资款113233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期间为2020年3月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