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河北恒瑞担保有有限公司,陈宝华,王学军, 河北联立硅业有限公司 ,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6)冀0503民初126号,(2020)冀0503执恢12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河北恒瑞担保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联立硅业有限公司、陈宝华、王学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未按照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支付义务,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503执恢125号之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查封裁定、拍卖裁定、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评估报告,并决定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河北福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胜利西路北侧、文昌街西侧福海花园住宅小区11#-1-1703;11#-2-2102;11#-2-2202;11#-2-2302;11#-2-2502;11#-3-2002共六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到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室621室从法院名册中摇号确定评估机构。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6日上午10时到该财产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0日上午9时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请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交,视为对评估报告认可。你方应在评估报告发生法律效力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拍卖通知书,本院将在评估报告发生法律效力后第30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期1日。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你方应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第5日来本院领取第二次拍卖通知书。本院将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第20日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期1日。如第二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你方应在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变卖裁定书和变卖通知书,本院将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第25日至第85日进行网络司法变卖。上述日期,除拍卖、变卖日期外,其余日期如最后一日遇节假日自动顺延。 |
刊登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