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子召,赵凯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28民初13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凯:本院受理原告赵子召与被告赵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528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凯支付原告赵子召货款5266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并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向原告赵子召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赵子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原告赵子召负担22元,被告赵凯负担112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