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峰,申于亮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28民初133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28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申于亮返还原告赵峰借款本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申于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四芝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或领取民事判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