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献勇, 宁晋县正泰糠醛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528民初315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晋县正泰糠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冀0528民初3157号原告李献勇与被告宁晋县正泰糠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送达手续。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0%支付2017年5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的利息96000元,合计296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