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裴少红,郜利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25民初51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郜利华:本院受理裴少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25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向原告还款1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