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迪,陈寿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35民初494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寿勇:本院受理原告吴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35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准予吴迪与陈寿勇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20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账号:8822012090018845。 |
刊登日期 |
2021-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