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娅,任纪岩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535民初446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民法院
内容
任纪岩:本院受理原告刘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35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刘娅与任纪岩离婚;二、女儿任子诺由刘娅直接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刘娅承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任何一方不得另行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20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刊登日期
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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