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乐乐,张彬其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29民初87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彬其:本院受理原告王乐乐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29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彬其偿还原告王乐乐货款103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被告张彬其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