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国军,张计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29民初71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计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冀0529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计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国军货款412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欠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告张计峰负担案件受理费7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29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