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海军,苏浩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浩: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与被告苏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第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