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春华,杜宇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宇松:本院受理原告郭春华诉被告杜宇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杜宇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