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庆朋,孟云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31民初47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云尚:本院受理原告王庆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3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孟云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庆朋货款4,250元。二、驳回原告王庆朋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