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青0223民初311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0223民初311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安徽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互助水韵西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