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玲玲, 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玲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258.3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手续费、滞纳金、贷款管理费等因被告违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9171.96元(以11258.3元为基数,按年化24%之标准,自2018年4月10日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以实际给付日为准);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