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冯敬云, 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
冯敬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098.62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还款管理费等因被告违约所产生的一切费用18777.11元(以24098.62元为基数,按年化24%之标准,自2018年6月3日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以实际给付日为准),共计42875.73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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