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寒月, 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寒月: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寒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出庭通知书、流程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张寒月归还借款本金137375.21元;2.判令张寒月支付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还款管理费等费用88702.98元(以137375.21元为基数,按年化24%之标准,自2018年12月23日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以实际给付日为准);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张寒月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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