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汉华, 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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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汉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钱包金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相关告知事宜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6830.31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还款管理费等费用57237.53元(以76830.31元为基数,按年化24%之标准,自2018年7月25日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以实际给付之日为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