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克勇,蔡克明, 成都市鑫文武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青2802民初631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克明、成都市鑫文武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克勇诉被告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青2802民初63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追加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